辽宁省建设厅信访工作专栏
辽宁省建设厅信访工作公告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为方便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现将辽宁省建设厅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单位全称:辽宁省建设厅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
邮政编码:110001
电子信箱:LNSJST@sina.com
投诉电话:024-23448080
信访接待时间:每日8:00-17:00(周六、周日及节日除外)
信访接待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大院门旁省建设厅信访接待室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的方式:电话查询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方式:电话查询
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问题问答
1、问:这次《信访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2、问:制定《信访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答:《信访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信访条例》。
3、问:《信访条例》中所称的“信访”包括哪些形式和活动?
答:《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信访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4、问:哪些公民被称为“信访人”?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5、问:针对近年来有些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甚至对正常上访群众进行截访堵访等突出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利。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申诉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疏缓社会紧张关系的重要措施。为此,《信访条例》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条、第46条)。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9条)。
三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10条)。
6、问:这次条例修订提出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减少老百姓频繁越级走访,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为此,《信访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信访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各级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第11条、第12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这样规定,一方面方便信访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并查询其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访事项并及时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解决,也可以减少各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
二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信访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第13条)。
三是,《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第5条第2款)。
7、问:关于维护信访秩序,《信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民的申诉权受宪法保护,但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信访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和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条、第47条)。
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16条)。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19条、第48条)。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17条、第18条、第47条)。
8、问:关于强化工作责任,《信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变上级着急为下级着急、变信访群众着急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着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为此,《信访条例》作了四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7条、第5条第3款)。
二是,明确引发信访事项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的发生。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40条)。
三是,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41条)。
四是,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43条)。
9、问:根据《信访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如何做好信访工作?
答:《信访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10、问: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信访条例》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1、问:根据《信访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答:《信访条例》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12、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对信访工作有哪些职责?
答:《信访条例》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3、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答:《信访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14、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答:《信访条件》第6条领土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15、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哪些职责?
答:《信访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16、问: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17、问: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符合什么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答:《信访条例》第8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18、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哪些与信访相关的信息?
答:《信访条例》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19、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或者网站公布哪些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答:《信访条例》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0、问:哪些级别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答:《信访条例》第10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21、问:对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信访条例》中规定可用何种解决方式?
答:《信访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22、问: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何种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答:《信访条例》第11条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23、问:信访信息系统如何运作?
答:《信访条例》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4、问: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如何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13条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25、问:信访人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立、意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6、问:信访人不服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7、问: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何种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答:《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8、问: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哪些机关提出?并遵守哪些规定?
答:《信访条例》第15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即: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条例》第16条)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条例》第17条)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条例》第18条)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条例》第19条)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条例》第20条)
29、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哪一级机关提出?
答:《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30、问: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1、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载明哪些内容?
答:《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2、问:如果信访人以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示、事实、理由。
33、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什么场所提出?
答:《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34、问: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推选代表人数有何限制?
答:《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5、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信访条例》第19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6、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37、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38、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多长时间决定是否受理?
答:《信访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39、问: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40、问:对于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该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于符合《信访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1、问: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22条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42、问: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答复?
答:《信访条例》第22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43、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就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为哪些行为?
答:《信访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44、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24条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45、问: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什么部门受理?
答:《信访条例》第25条规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46、问: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职责不清的,信访事项由什么部门受理?
答:《信访条例》第25条规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47、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何种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答:《信访条例》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48、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的报告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49、问: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为哪些行为?
答:《信访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们隐瞒、谎报、缓报。
50、问: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27条规定,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51、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答:《信访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52、问: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对待?
答:《信访条例》第29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53、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
答:《信访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4、问: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采用哪些方法?
答:《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55、问:对哪些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56、问:对信访事项的听证如何举行?
答:《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7、问: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58、问: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59、问: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60、问: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做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如何落实?
答:《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做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61、问: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多长时间办结?
答:《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62、问: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能否延长?如果能够延长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答:《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据《信访条例》应当怎么办?
答:《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64、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答:《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65、问: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多长时间内提出复查意见,如何答复?
答:《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66、问: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依据《信访条例》应当怎么办?
答:《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67、问: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答:《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68、问: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提出复核意见?
答:《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收到复核请示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69、问:如果复核机关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是否记入信访事项办理期限。
答:《信访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的规定,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70、问: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机关不再受理。
71、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答:《信访条例》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72、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如何答复?
答:《信访条例》第36条规定,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73、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的哪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答:《信访条例》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74、问: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40条规定,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问: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40条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问: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40条规定,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问: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8、问: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9、问: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0、问: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43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1、问: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43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应当如何处分?
答:《信访条例》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3、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处分?
答:《信访条例》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4、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信访条例》第4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第26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问: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46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86、问:违反《信访条件》第18条、第20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条例》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8条、第20条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问: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48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